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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吧
Quite a reg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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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6 11:56
文章: 56
 
昨天聽佼佼的節目 聽到他說側錄金曲獎然後轉到i-pod中
並且直接在節目中實況播出我想這樣的做法會有很大的爭議吧
這樣的行為與盜錄應該同質吧
我相信佼佼應該沒有獲得金曲獎主辦單位或新聞局的授權吧
如果說這樣的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請問盜錄有何罪
他們很多也都是側錄節目播出的歌曲
而且很多側錄者都是自己使用內容而已
相較於佼佼這樣直接在節目中公然播出實為非常有爭議之為
小小意見提供參考
7月08日 10:05:01
(以下本誌裡的紅字都是黃子佼在此加上的~在飛碟討論區並無登錄會員所以在此引用網友留言並予以回覆)您好!先在此謝謝您的卓見與聆聽後的分享!非常感激。
針對您的說法~如下方製作人回應裡已已說到一些重點了。
我來補充一點傳播圈不分電台雜誌新聞電視節目…的作業邏輯!我可以理解您對此事的不解,但希望可以藉由我的囉嗦分析讓您理解~畢竟不可能請您馬上入傳播圈…基本上您指的狀況是“聲音的引述”非“聲音的盜錄”,如同各dj會唸書DM報紙網路新聞部落格文章雜誌內容~也非“盜用”而是“引述”吧~聲音或文字著作該分開討論?當然不是!他們都是被引述引用的不同類之“作品與創作”!但是當然我們都會說明出處:比如我提及是“東風的金曲獎”或唸書時會提到“某某出版社”!說到其它單位~比如壹周刊裡的圖片若翻拍或引用了其它報章時都得在一角寫“翻拍自…或…提供”~如本週374期第二十頁的一瓶香檳圖~它就會打上“蘋果日報提供”~一般人引用會這樣做嗎?我們都會很注意這一點的!其實您可去看看~它不過是一瓶香檳照嘛!大可說是官方網頁抓的公開圖片或自己拍的嘛(壹周刊硬說是自己拍的香檳瓶根本也不會有差的)!但為何要這樣處理?這就是業界和一般朋友的差異之一啊!而傳播圈一份子媒體人之一的我也有做到這一點啊!(您務必每天留意各大媒體的這類作法,和我都是相同只是不同類型的素材)但這是“盜用”?並非同質矣。
再者我本身確實有知會金曲製作人侯姐,問題就是我沒必要在節目上說明對嗎?以上提到的每個媒體之每次的各類引用~主播dj主持編輯~99%都會提到出處!但會提到“此段引用有告知對方”嗎?有%多少會這樣“稟報”大家?好像沒必要的。
那為何一般民眾的引用或翻錄會備受關注~甚至是為“罪”呢?因為真的並非同業!業界無法得知其心態動機會是啥~“分享?”“盜賣?”“收藏?”所以只得殺一儆猴!畢竟真的有人盜錄是為了賺錢或居心不良(比如做亂搞合成照或私剪KUSO影片破壞當事人形象),但因為YOUTUBE、IMTV這類網路看片或各類貼圖與BLOG興起,大家轉貼有版權的照片(與做合成照)或是影片(與亂剪影片)早不勝枚舉,但除非出事,事實上是否真的人人被定罪?有啥法可管?有啥人在抓?根本沒有吧?你看那些選舉時把對手影片拿來剪廣告或搞破壞的~有說明出處?有告知當事人?有被定罪?其實整個環境算是自由極了~不是嗎?不是只有傳播圈有行規與默契,傳播圈以外的也早已享有許多“分享”上的自由不是嗎?當然有少數公司會非常在意這樣的事並提告!如之前有個小妹妹的卡通案件!但多數都是如同對待業界同仁一樣!並未如您所說之嚴格定罪~因為時代變了早已防不勝防了。所以您提及的“他們”是誰們?隨手打開無名BLOG好了~有多少歌、圖、影片是它人的作品拿來放入在自己的部落格裡的?多數都不像我有告知出處與私下告知電視台製作人之類型動作的對吧?他們亦非同業多數是粉絲對吧?但他們也沒被定“罪”啊?!您為何針對我的動作特別有感~我無意去分析,但是我感到很遺憾!如您真的是當代各媒體與平台的研究或觀察者,也許您會有新看法?而事實上反之正因我是同業媒體人~我也有被引述的時候,而當我公開引述引用他人作品這種約定俗成的動作當然才有合理性啊!因為我是“公開”的去做,非如部落客一樣是偷偷做。
總之~您提到的“自己使用”並非人人被定罪,但他們裡面可能有人是搞破壞的對嗎?而我的“公開播出”是有告知動作並且絕對不搞破壞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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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爭議吧
Home away from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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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9
 
你好首先謝謝你的提醒關於你所提出的問題,其實在同業之間是有約定俗成與默契存在的。就好比說,電視來節錄我們電台的內容播出,我們也不會去告他是一樣的意思。但基於尊重我們也會知會製作單位的。而且,基本上,我們並不是把它拿來牟利,請放心。哥哥妹妹有意思製作單位
7月09日 1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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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爭議吧
Quite a reg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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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覆
或許這是你們媒體的不成文作法吧
但是我想說的是
一方面說請大家不要非法下載
一方面卻又這樣示範再次提醒這不是非法下載~您對非法下載好像也很深刻的感覺?我們寧可說它是側錄並引用,非法下載的定義我想我們不需討論了吧?所以這兩者到底有何直接關連?除非您堅持“非法下載”=“引用側錄”但全世界沒人這樣定義吧?不然無名或YOUTUBE裡根本抓不完啦!所以大家的定義都和您不太一樣,不知您為何如此堅持?
是否會造成誤解
好像說媒體人就可以這樣做
一般人卻不能這樣做似乎您對媒體人也有一定的看法?媒體人是在彼此引用對方的作品~這是行規,本來就和一般人無關與不一樣啊!舉例來說若您在服飾店上班~您會有“員購價”但一般客人甚至VIP都沒有~那“員購”是行規和一般熟客也不一樣的規則囉~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是大家的所屬位置和領域不一樣或一樣的問題。再者如上所說~一般人並沒都被抓起來關吧?不知您的“一般人不能這樣做”是針對哪些人?
我想大多數下載的人也都是非牟利的目的
真正利用這樣牟利的人畢竟是少數吧這就是所謂因為一顆老鼠屎可以壞一鍋粥!過去的被告案例當然有!但多數人不是這樣的!可是業者就是會因此怕到啦!所以才偶爾有案件產生。
可是公然這樣不當的示範是否得當這就是我標題下為有爭議的地方
7月10日 09: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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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爭議吧
Quite a reg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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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佼佼本人都沒有任何想要說明的嗎?
身為公眾人物公然的這樣行為一點點的說明都沒有嗎?
7月16日 09:38:42
很遺憾您對我充滿敵意的語法,希望我上面的解釋您可理解!(全台沒有一個傳播人會這樣苦口婆心的為大家解惑了吧?)再言~這個約定俗成非我所創,但刻刻天天在各媒體上發生!您可以試試~如果您一一去提問他們,大家(每個媒體或公眾人物:主播DJ主持人編輯等等)會回應嗎?我想不會,因為對們來說如家常便飯的動作~為何要解釋給圈外聽?但我喜歡交流,我覺得能為大家解釋一下圈內事是很有意義的!所以我犧牲我的一點時間在此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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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爭議吧
Not too shy to 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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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正常的啦~
小弟不知道在多少電台節目中,聽到過一些引述不正確的資料,或者是不恰當作法的事了,然後小弟大多都是在該節目留言板中或是信箱中指出錯誤或是不恰當部分...您一定很少聽我節目!只要我報錯歌名(如上月的林宥嘉...)或講錯資訊我一定會更正與抱歉!
好一點的通常都是不聞不問,當空氣一樣~這正如我說的如果是針對正當性~大家根本不會解釋給圈外聽!不是不聞不問~是為何要解釋?那是否服飾店也要解釋“員購”的正當性?他是它的員工所以有特價~那我是熟客我才是你們的金主我為何沒有員購的機會?或是為何同樣是“人”~他可員購我不可以?難道我的錢比較好賺或是較多嗎?…唉~這…
差一點的還被直接砍掉留言咧!!
公眾人物當慣了...享受慣了鎂光燈與掌聲!
至於這樣的芝麻蒜皮小事~
他們會先把你歸類為非屬於他的忠實聽眾群,只當你在找碴,
還要他們怎麼樣?您好!我想這也是“一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原因了!您對公眾人物的印象一定很差!但我不想當老鼠屎~所以我來了(看我過往的網路回應紀錄~我一向都會處理的!但~您沒看過我網誌裡的部分重要新聞回應就表示我們公眾人物都只當大家來“找碴”?那一句“公眾人物當慣了...享受慣了鎂光燈與掌聲”公平嗎?)!告訴您一個事實~本篇留言刊出後~當然也有人說幹嘛回?但是是我這個“公眾人物”堅持請他們來回的!這樣是否可以讓您不要一竿打翻一船人?
在節目中公開說聲:對不起大家..我做了不好的示範~
這些人說的出口嗎?嘻嘻~
7月18日 21: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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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爭議吧
Quite a reg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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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6 11:56
文章: 56
 
如果這樣的不當行為都不能說明及致歉
那就不要在節目中一直鼓吹大家買報紙及買正版
沒有立場也沒有示範作用哈哈您果然是有聽ㄟ謝謝!但請您冷靜仔細想想~買報紙~是我在鼓吹資訊吸收+它很多好康+保留傳統習慣+搶救老產業~和您提的主要議題有何關係?!至於買正版也是囉~對啊!就是買正版啊!我拿資料引述時~會說明出處~就是要大家看東風電視XX雜誌XX書XX報啊!有何抵觸之處?
最後讓我試圖以您內心深處的邏輯來說明您在意的事:如果今天我聊了一部電影~然後說是我因為台灣沒演所以我是從大陸BT下載來看的(或朋友燒給我的)~然後我還常鼓勵大家買DVD~那才是犯了您所謂“沒有立場也沒有示範作用”的錯!但我(或各大媒體與主持人等等同業們)做的是:唸報唸雜誌唸書或轉檔DVD與側錄電視電台裡的聲音與畫面播出並介紹~增加節目的資訊內容與獨特性~同時都有說明是哪家出版社哪本雜誌和來自哪張DVD與哪家電視台~另外也常鼓勵大家買正版和去看播出…請問~和您陸續提到的“盜錄”“錯誤示範”“周議”是否有相關?
最後請見諒這樣長篇議題我不想在娛樂節目裡回答與說明~那會嚇跑很多人吧哈哈哈所以在此~這可也是個好平台~電台說了就過了~這裡可是天天都有世界各地的人可來看~你說它不是公開媒體嗎?它影響力可能護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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